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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教育局转发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森林防火期护林防火工作的通告的通知           ★★★ 【字体:
 
苍南县教育局转发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森林防火期护林防火工作的通告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7    

苍南县教育局转发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森林防火期护林防火工作的通告的通知

苍教学〔2008〕92号

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各乡镇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森林防火期护林防火工作的通告》(苍政〔2008〕6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县教育系统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类学校在森林防火期( 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要利用晨会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并确保取得良好成效。要在国庆放假前,开展一次有关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森林防火意识。

二、各学校要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开展“五个一”森林消防宣传活动,提高学生的森林消防和保护森林资源意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在森林防火期内,每个班级都要一期森林消防专刊或黑板报,上一堂森林消防宣传课,向学生发一张森林消防卡。同时,学校应动员每个学生写一篇森林消防作文、写一封给家长的森林消防宣传信。

三、各学校要严格控制组织学生进入林区的春秋游等野外活动,并要注意防止森林火灾;对学生自发组织的野炊等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学校要及时给予制止。

四、严禁组织或鼓励学生上山扑救森林火灾。对学生自发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行为,学校要果断、及时予以制止;要教育学生在发现森林火灾时及时报告学校老师、当地政府或拨打森林消防报警电话“12119”。

五、学校要通过各种渠道,采用多种有效形式教育学生保护森林,从思想根源上提高森林消防意识,各学区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的督查,县直属学校由县教育局学生工作科负责督查。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森林防火 通告 转发

抄送:市教育局办公室,县委办、县府办

苍南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9月26日印发

苍南县人民政府文件

 

苍政〔2008〕64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森林防火期护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森林防火期内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期间林区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二、要加强野外火源管理,禁止在林区野外烧田坎、吸烟、烤火、野炊、玩火、上坟烧纸等用火行为。烧泥灰等小型生产用火须经所在村森林防火组织批准,工程施工等大型生产性用火须指挥部通知后,要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四、要广泛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形成“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肇事者属末成年人、弱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将追究其监护人责任。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林业 森林防火 通告 

抄送:省、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

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各新闻单位。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23日印发


文章录入:郑大浩    责任编辑:郑大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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